独立法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