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评估。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