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