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