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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