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