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项目结束后,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形成验收意见。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已结题验收的稳定支持项目情况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制定机关国防科工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