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二、 利息净收入; 三、 投资收益; 四、 汇兑收益; 五、 其他业务收入。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二、 利息净收入; 三、 投资收益; 四、 汇兑收益; 五、 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