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 二、 利息净收入; 三、 投资收益; 四、 汇兑收益; 五、 其他业务收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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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