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六十五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