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十一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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