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十条

当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部门名称、时间、地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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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