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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