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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