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审核机构经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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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