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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