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