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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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