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管 辖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