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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