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