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三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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