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