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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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