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三十二条

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指生产经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的业务,下同)收入的5‰。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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