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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