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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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