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二十四条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按照有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可比经营者平均水平核定。同行业内各经营者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当考虑经营者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经营者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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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