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监审卷宗并存档。卷宗应当实行“一项目一卷宗”制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书面通知、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成本监审报告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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