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第二十条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价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