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九条

定价机关应当在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审核方法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经营者基本情况; (五)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 (六)成本监审结论; (七)定价成本核定表;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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