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第十八条定价机关应当将经营者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