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将经营者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审核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