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第十六条定价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