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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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