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