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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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