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第十三条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