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二条定价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