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定价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或聘请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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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