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十一条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八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