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 织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