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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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