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