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收费。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定的同时交纳。 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提出,报当地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定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八、附 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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