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监 督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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