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应有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同意送评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章。 五、评 定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