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收受和审核工作由相应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负责。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评定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请,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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