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应委托已经授权的地区评审。高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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