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未经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应委托已经授权的地区评审。高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资格委托评审须经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