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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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