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