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数据服务,是指货币经纪公司基于经纪业务汇集的金融产品报价、成交意向等数据信息,对其进行脱敏加工处理后,提供给金融市场相关主体用于行情分析、交易决策等用途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货币经纪公司任职,从事或参与经纪业务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境内外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不包括权益类、商品类衍生品经纪业务。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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