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以及对货币经纪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货币经纪公司违反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市场相关监管要求和业务规则的,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以及对货币经纪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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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