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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