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