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