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报送有关交易数据信息、监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资料。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有其他规定的,货币经纪公司应当遵守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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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