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货币经纪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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