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货币经纪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