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货币经纪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当有不低于60%的人员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安全合规、自主可控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和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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